我在一家便利店当兼职,除了工资是一个小时10快钱,其它和正式工工作什么都一样。我干了2个多月,因为要回去上学,不能干了,但这里人事说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不然不发工资。我说要上学,他说那也必须干到9.1号。我投诉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么
泻药!
“兼职”是个俗称,不是标准的法律术语。也就是说,不是标准的法律关系。你的情况,从你描述来说有大可能性属于非全日劳动关系(具体认定需要更多细节)。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是专门讲述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第72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和单位好好沟通吧。
相关文件依据: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