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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昌讯(记者张绪鸿通讯员吴云)3月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伪造印章身份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玉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8个月。
去年6月23日,警方在被告人邓玉光经营的南昌市系马桩261号“诚光电脑字牌店”检查时,查获店主邓玉光私刻伪造“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昌高新尤口粮食管理所”、“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蒋巷分局”、“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等5枚印章。
同时,民警查获被告人邓玉光用于伪造的犯罪工具雕刻机一台、电脑一台。并在查获的电脑中调取出其伪造的,以“赵小根”、“胡小林”、“刘志强”、“李国辉”命名的假居民身份证60张。
邓玉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行为,公安机关已缴获假印章5枚。另外,邓玉光还伪造居民身份证,将假居民身份证存在电脑,公安机关从缴获的电脑中调取假身份证60张。他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因此对他依法判处其拘役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