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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以他人名义,那你怎么证实他参与经营活动并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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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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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大概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构造中兼任职务”。但是因为在执法层面无法认定店是你的,店的法人是别人。以是,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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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不允许有这样的环境发生的属于违规现象 但是一般不追究就不会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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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所有证件都用别人的名字搞就行了。你就大胆做就是啦。如今很多人都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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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务员都这样、我们这儿的小县城也是、许多人有公职假借别人的名义注册个别商户、开娱乐场所、服装店、干啥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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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店用别人身份证注册经营,是违法行为。
公务员不得从事大概参与营利性的经营,违者由所在单位大概纪检部门,依法应给予记过大概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大概撤职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构造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大概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构造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大概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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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兼职,不能搞副业,你家人在做,你可以帮助但不能有职位或者入股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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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有明确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大概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构造中兼任职务。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行政构造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构造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大概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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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都是你买单你还跟他出去?上你的时间你怎么没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