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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违章用电和窃电查处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违章用电和窃电查处管理职能、职责与查处方法。本标准使用与全区范围的违章用电和窃电查处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6)第196号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3 管理职能
营销部是全局违章用电和窃电查处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部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贯彻、宣传、执行有关违章用电和窃电查处管理的政策,并依法对全县用电客户的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进行处罚。
4 职责
4.1 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4.2 对客户进行定期的专项用电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给予技
术指导,帮助客户尽快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
4.3 协调处理供用电,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4 依法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 4.5 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用户确有违约、窃电现象者,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4.5.1 确有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可以当场终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5.2确有违约行为的。检查人员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处理者,可按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4.5.3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约用电或窃电,应认真核对用户的违约窃电方式、实际用电负荷、时间及生产状况,填写《违约用电通知书》、《窃电通知书》,并经用电客户签字确认。
5 处罚办法
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者,应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做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5.2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终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终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终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客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客户按6小时计算。
